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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三人侵害债权0-【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09:30:04 阅读: 来源:整理剂厂家

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指第三人以针对债权的故意,实施的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身上落空或部分落空而债权又得不到其他法律救济的一种侵权行为。如第三人引诱债务人违约,当债权人在合理时间内主张债务时,债务人己破产,此时第三人构成侵权;第三人以侵害债务人身体,拘束债务人人身,破坏标的物等方式使得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以情事变更为由免责,债权在债务人身上落空,第三人便构成对债权的侵害。

行为主体必须是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人仅限于第三人。这里第三人,专指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不能成为侵害债权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债务不履行,不能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应视为违约,不能作为侵权。至于债务人的代理人,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应由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债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规则来调整。此处的第三人不包括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中的受益的第三人,因为受益第三人仍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一,如果该第三人侵害了债权人的债权,仍是合同关系的内部行为,债权人仍可以基于请求获得救济。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如买卖、租赁、运送、雇佣合同中,债务人违约的同时可能造成对债权人的侵权,从而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三人实施了侵害行为,正是由于此种行为,使得债权人的债务人身上落空或部分落空而债权人又得不到其它救济。判断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是否有违法性,通常是以是否违背善良风俗为准。一般来说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行为人是否有损害行为;非正当竞争行为;滥用自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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