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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承担-【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44:27 阅读: 来源:整理剂厂家

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针对债权的故意。所谓故意,即指行为人必须知道或有理由知道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并同意欲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也是债权侵害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之处。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只须行为人有过失即可,但侵害债权则不同,由侵权的相对性和缺乏公示性,第三人一般并不知道债权的存在。若过失即可成立侵害债权,则会限制行为人的活动自由,妨碍自由竞争的展开。

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合法的债权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和认可,无效的债权或是违反强行规定或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故合法有效的债权既包括合同债权也包括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以及其他债权,在这些债权中,合同债权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的主要客体。

第三人侵害债权,如果符合其构成要件,第三人承担责任,当然毫无疑问。但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哪几种状态,现分述如下:

(一)、第三人单独责任。第三人对侵权侵害承担单独责任适用的条件:1、侵权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所致;2、债务人对损害无过错,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能要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连带责任,第三人和债务人对债权人因债权受到侵害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为:1、第三人和债务人的责任因共同的原因而产生;2、第三人和债务人有共同的过错,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第三人和债务人才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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