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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0:26:46 阅读: 来源:整理剂厂家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原告曹某诉被告曹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最终判决曹某某和徐某夫妇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167450元及其利息。

据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曹某某是兄弟关系,被告曹某某做生意需周转,于2006年8月30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于2011年12月31日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于2013年6月28日借款77450元,约定月利率为2%。原告多次向被告曹某某催要,被告曹某某均以位于万佛湖街道的房屋没有卖掉为由无力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曹某某及其妻子徐某共同清偿167450元借款及其利息,利息可以按月利率2%计算。

被告曹某某、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暂时无力清偿。

法院认为:被告夫妇承认原告在案件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曹某某作为借款人,应当按照原告的要求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借款,逾期未还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原告放弃部分利息,仅要求按月利率2%计息,不违背法律规定,予以认可。该债务是在被告曹某某、徐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被告曹某某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被告曹某某、徐某共同偿还。故依法判决:被告曹某某、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16745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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