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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应当完善-【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16:21:42 阅读: 来源:整理剂厂家

(一)关于责任主体

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主体,原则上应限于第三人。在债务人也有过错的情形下,他应是违约责任主体,而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即债务人与第三人有主观上共同的故意,客观上共同侵害了债权,此时的债务人才构成侵权责任主体。

(二)关于主观方面

立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亦不应强加给债务人和第三人过重的义务,无论直接侵害还是间接损害,一般过失和无过错均不应承担责任。因此,在直接侵害债权的形态下,故意与重大过失都可追究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对于间接侵害情形,只有行为人故意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责任客体

有观点认为,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益不仅包括合法权益,还包括其他的权益,如无权占有。但这仅是特殊情况,如将其规定在内,则会造成保护客体范围无限扩大,故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应是合法债权。

(四)关于责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只由第三人承担,但当债务人也有过错时,就涉及到责任划分的问题。当第三人侵害债权,债务人有过错,但未有与第三人共同的过错,或没有共同意思联络的合意,此时侵权责任只应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与第三人有共同的故意,最典型的就是两者恶意串通来损害债权,此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应由侵权责任所吸收,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共同侵害债权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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